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路**号**楼,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路**栋**单元**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摇掌,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南塘镇**区**村,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无业。2016年4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村,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出租屋,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路**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路**号**公寓**房,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清华,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镇**村**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号**房,无业。2006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苏摇掌、郑某甲、雷某某、曾某某、肖清华、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案发地在大亚湾区,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暴利纠集被告人刘某甲、杨某乙共同出资开设赌场,杨某乙填负责租用被告人郑某甲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附近一工棚的场地,三股东一同寻找客源及招募被告人苏摇掌、雷某某、曾某某、肖清华、郑某乙为工作人员。赌场于2019年11月11日晚正式营业,至2019年11月15日凌晨案发。被告人曾某某、雷某某为赌场荷手和负责抽水;被告人郑某乙、肖清华负责赌场外放风;被告人杨某乙负责槟榔香烟提供给赌客;被告人苏摇掌负责赌场开始后在赌局上撑场,吸引赌客们积极参赌。每晚抽取渔利所得的赌资除了发给租用场地费用及工作人员工资之外,其余均由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三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苏摇掌、郑某甲、雷某某、曾某某、肖清华、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苏摇掌、郑某甲、雷某某、曾某某、肖清华、郑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博工具,并从中收取“水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苏摇掌、郑某甲、雷某某、曾某某、肖清华、郑某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苏摇掌、肖清华5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刘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苏摇掌、肖清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郑某甲、雷某某、曾某某、郑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瑜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路**号**公寓**房,1527371****。其余八名被告人均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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