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59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自然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室。2015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2018年,因吸毒被共青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4月16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8月12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5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村**自然村,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栋**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史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9日至2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史某某伙同杨某乙(另案处理)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楞上菜场租用店面以玩“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在赌场经营过程中,由被告人史某某和杨某丙(另案处理)负责从赌博人员封庄数额中以5%的比例抽头获利,赌场获利由被告人杨某甲、史某某和杨某乙分成。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史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史某某的个人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礼扩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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