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巨野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巨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经预谋后,由被告人杨某甲望风,在巨野县**镇**医院后门处,被告人吕某某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金博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吕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于他人。被盗车辆于2020年1月2日被追回并于同月13日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金博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350元。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电子档案、巨野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奚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巨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具有坦白和累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谭瑞芝
检察官助理 吴 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杨某甲均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