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路**号**号,住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逮捕。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5年6月25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杨某甲、吕某某、严某某三人合伙在攀枝花仁和区同德镇龙塘村龙叔组羊窝子实施林改项目,由杨某甲、吕某某负责现场施工。2017年11月底开工,杨某甲、吕某某未按照林改设计方案施工,擅自增大开挖蓄水池面积,无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出大量的砂石。2017年12月,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购买洗砂设备,组织工人将非法开采的砂石进行洗选,并销售给他人,2017年12月19日——2018年3月1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仁和区林业局同德镇林管站、攀枝花市仁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向杨某甲、吕某某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严禁其将开挖施工产生的砂石土外运和洗选销售。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明知其非法采矿并销售砂石的行为违法,仍继续销售,直至2019年3月停工,非法获利7000余元。经鉴定杨某甲、吕某某二人在施工过程中非法动用的建筑用砂资源量11522立方米,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共计656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调查报告;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书;价格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供述;证人严某某、杨某乙、仲某某、普某某、姚某某、赖某某等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吕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寒
2021年1月21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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