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金沙县**镇**村**号。2019年4月4日曾因寻衅滋事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2008年5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吴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1月份,丁某甲、马某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山马村凉亭往南小路西面的一间一层房子、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池塘往东北方向进去路旁一间一层房子内、温岭市城北街道振兴东路华南宾馆对面二楼球时尚台球室内等地开设以“二八杠”为形式的赌博场头,并纠集杨某乙、田某某、程某某、汪某某、阳某某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赌场开设二十多天,期间赌场共获利人民币二万多元。在赌场的开设过程中,丁某甲允诺给杨某甲好处让其参股以便在赌场被公安查处时由杨某甲承担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答应并在赌场内负责理牌。
二、寻衅滋事
2018年12月28日凌晨,丁某甲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振兴东路与石粘路交叉红路灯路口旁地锅羊肉馆的餐馆二楼,以隔壁桌吃夜宵大声为由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和丁某乙、严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用碎啤酒瓶、板凳等工具无故对被害人成某甲、吴某丙、朱某甲、高某甲、高某丙、王某某、朱某乙、雷某某、高某乙等人实施殴打。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雷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被害人吴某丙、王某某、高某丙、高某甲、朱某甲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9月4日晚上在温岭市城北街道山头赵村A区一棋牌室内被温岭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11月6日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接警单、劣迹材料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人田某某、程某某、汪某某、朱某丙、窦某某、蒋某某、朱某丁、朱某乙、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高某丙、高某甲、朱某甲、吴某丙、成某甲、成某乙、朱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丁某甲、丁某乙、严某某、马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与人结伙开设赌场,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甲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甲在开设赌场一节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晨霄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提讯证贰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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