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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吴某甲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_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5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6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某甲又名吴某乙、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院批准,同日被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廖某甲,小名廖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87********,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住紫云自治县**街道**社区**栋**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紫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紫云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廖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手机淘宝网上购买射钉器、枪管、激光器、射钉弹等零部件用来组装射钉枪,并将组装成的19支射钉枪、19盒射钉弹和19盒钢珠以45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卖给被告人吴某甲、杨某乙等17人。

2、2017年,吴某甲在其父亲吴某丙处得到1支射钉枪,并以1000元左右的价格将1支射钉枪、2盒射钉弹和2盒钢珠卖给被告人廖某甲。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射钉枪经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廖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出售射钉枪;吴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射钉枪;廖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购买射钉枪,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杨某甲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吴某甲、廖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王华春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廖某甲现羁押于紫云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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