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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吴某甲等7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栋**房,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道**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肥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出租屋,现为**路**会所的店长,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路**,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6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茂名市茂南区开发区**村**出租屋,户籍地佛山市**镇**村**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5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杨某甲为首,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参与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茂名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成立于2012年4月24日)、茂名市**车辆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林某某,成立于2015年11月4日)、茂名市茂南区**设计部(经营者杨某乙,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为依托长期向杨某丙、陈某甲、伍某某、何某甲、陈某乙、吴某乙、梁某甲、黄某甲、邓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高利放贷,以提前扣除“砍头息”、将高额利息签为借款本金、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构民事交易、以贷还贷等方式,采用殴打、滋扰、恐吓、威胁、举报抹黑、虚假诉讼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

一、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1.自2015年9月份以来,被害人杨某丙与谭某甲合伙建造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开发区的“聚**”小产权房,迫于合伙人谭某甲资金紧张、拖欠工人工资及材料款等原因其陆续多次向杨某甲、吴某甲等人高利借贷,总金额约人民币704万元,扣除每笔借款的“砍头息”后实际借款到账568.4万元(月利息为10%-15%)。借款期间,杨某丙总计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约300万。

在借贷过程中,因杨某丙无法按时偿还高额利息,杨某甲、吴某甲等人为达到侵吞杨某丙“聚**”商住楼房产及其名下地块的目的,杨某甲多次组织人员对杨某丙及其开发的“聚**”楼盘进行滋扰、威胁。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杨某甲、吴某甲强迫杨某丙开具现金代建收据,将二十万元人民币现金摆设在桌上拍照,制造杨某丙收取现金的假象,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其后又以林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吴某甲等人购买房屋名义,分散签订虚假购房合同的方式,强占杨某丁“聚**”楼盘46套房产、30个车位。同时,以林某某名义签订协议强行占有杨某丁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的两块地皮。2018年5月18日,杨某甲、吴某甲纠集余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电白区**酒店与杨某丁谈判,通过殴打、恐吓等方式迫使杨某丁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委托书等文书。后又对聚**相应的住房加装门锁进行控制并进行组织陈某丙等人擅自销售房屋、张贴破产清算公告等。自2019年3月起,杨某甲指使由杨某乙出资资助并纠集谭某甲达成合谋,联合组织建造“聚**”楼盘的工程承包商宋某某、何某乙及材料供应商许某某、陈某丁、梁某乙等人通过张贴载有聚**违建、有债务纠纷、破产清算等内容的公告对聚**抹黑,指使谭某甲联合宋某某、梁某乙等人通过静坐、跳楼闹事、阻碍业主装修、驱赶业主等方式多次进行滋扰、闹事。其后,杨某甲在余某某的介绍下通过记者起草稿件、网络发帖,通过寄信举报杨某丁涉黑涉恶、违建等方式借助舆论等压力对杨某丁进行施压。

同时,杨某甲、吴某甲等人为掩盖非法占有杨某丁物业的目的,利用其本人、吴某丙、林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要求杨某丙、谭某甲配合到达茂名市茂南区内银行网点走账,制造了银行账目流水超过1500万元,以对应杨某丙被迫向杨某甲、吴某甲等人签下的多份虚构的借款合同、合资建房合同和土地转让合同。通过上述方式,杨某甲、吴某甲等人非法控制了杨某丙“聚**”楼盘46套房产、30个车位及位于电白区**镇**开发区的2块土地(其中1块为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的茂港国用(2014)地***号地块)等财产。经茂名市茂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聚**46套房工程造价成本为11752116.58元;30个车位工程造价成本为1258072.20元;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的茂港国用(2014)地***号地块市场价为2221713.00元。

2.自2010年其,被害人陈某甲向杨某甲多次高利借款。2016年7月16日,陈某甲因未能及时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被杨某甲要求将拖欠的本金及高额利息写为借款本金350万的借据重新计算利息。2017年1月13日,杨某甲要求陈某甲到达中国建设银行配合制作虚假流水30万。2017年3月,杨某甲向陈某甲主张欠款已达550万,并称吴某甲可以高利借款400万元给陈某甲用以偿还欠款。2017年4月5日,杨某甲胁迫陈某甲到中国建设银行配合制作虚假银行流水400万并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形成虚假给付事实。由此,杨某甲将陈某甲拖欠的400万高利债务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转给吴某甲,吴某甲收取陈某甲月利息8%(即每月32万元人民币)。陈某甲于2017年4月至9月共支付了高额利息160万。因陈某甲未能及时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陈某甲被杨某甲、吴某甲纠集“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对陈某甲进行恐吓、要挟、殴打。2017年8月,杨某甲等人向陈某甲主张欠款已达800多万元。2017年9月,陈某甲迫于杨某甲、吴某甲等人暴力讨债的压力,变卖了深圳其房产后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人民币802万元给杨某甲、吴某甲,支付了人民币5万“追讨费”给“黄某乙”。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自2014年9月起,被害人伍某某多次向杨某甲高利借款,借款本金约50万,月利息为本金的9%。2015年5月份,杨某甲借款给伍某某偿还房贷款,伍某某通过银行抵押房产贷款40万元偿还其高利债务,杨某甲指使林某某书写一张装修款收据掩盖伍某某偿还40万高息债务的事实胁迫伍某某继续支付高利息。其后,伍某某作为陈某戊向杨某甲高利借款的担保人,因陈某戊无法偿还借款,杨某甲胁迫伍某某承担陈某戊的债务。伍某某未能按时偿还杨某甲单方主张的非法高利贷债务被杨某甲多次进行殴打、恐吓,并通过强拿硬要、要挟等方式强行拿走了手表、床垫、净化器等价值约为7万多元的物品折抵高额利息。

三、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

2015年9月18日,杨某丙向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借款50万,杨某甲收取“砍头息”后通过梁某丙的账户转账46万到杨某丙的账户。其后杨某丙通过购买聚**的业主黄某丙、崔某某、张某某等人以向杨某甲支付购房房款的方式偿还其与杨某甲该笔债务。2019年7月1日,为逼迫杨某丙偿还其他高利贷,达到侵占杨某丙财物的目的,杨某甲隐瞒杨某丙偿还高额债务的事实,以杨某丙欠款本金50万元及未偿还利息为由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封存。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甲的申请诉求作出裁定查封了杨某丙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的国有土地[证号:茂港国用(2014)第***号,面积1117m*2]。杨某甲于2019年7月15日,持由其本人添加“十”字更改了借款期限的抵押借款协议及相应银行账单对杨某丙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杨某甲住处进行搜查发现杨某甲用于民事起诉杨某丙民间借贷的抵押借款协议原件。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抵押借款协议》内容“借款二十个月”中的“十”字是添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杨某甲为首,伙同被告人吴某甲、林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参与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长期实施“套路贷”,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余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谭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林某某、余某某、李某某、杨某乙、谭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十二册,光盘五张,硬盘一个,活页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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