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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唐某某等诈骗、盗窃案)_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蓬检一部刑诉〔2020〕2264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 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宿舍,2007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9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6月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唐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顺庆区,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蓬安公安局决定指定监视居住。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号,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蓬安公安局决定指定监视居住。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王某某(在逃)、青某某(在逃)对住在顺庆区府街**号**栋**单元**号的被害人白某甲进行相亲诈骗,从白某甲的父亲白某乙处骗取现金共计21800元。

2、2019年3 、4 月份杨某甲、王某某(在逃)伙同被告人田某某、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对住在顺庆区**街道的被害人马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马某某家的现金2600元。

3、2019年6月11日,杨某甲在取得被害人白某乙的信任后将其银行卡盗走,从被害人白某乙的银行卡内盗走4500元。

4、2019年8、9月份杨某甲伙同唐某某对住在高坪区**小区的被害人杨某乙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杨某乙家的现金5000元。

5、2020年1 月30日、2月1日,杨某甲伙同唐某某、田某某对住在蓬安县**街的被害人伍某某进行相亲诈骗,共计骗取伍某某家的现金5400元。

6、2020年2月9日,杨某甲伙同唐某某对住在顺庆区**街**号的被害人白某甲进行相亲诈骗,从白某甲的父亲白某乙处骗取现金3000元。

7、2020年2月9日,杨某甲向被害人白某乙索要相亲费3000元,然后杨某甲陪同白某乙到顺庆区果山公园附近的ATM机上取钱。杨某甲趁被害人白某乙对从ATM机上取出的钱进行数目清点但未退出银行卡之际,采用秘密手段从白某乙的银行卡内盗走1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田某某、唐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赃、退赔合计17600元。被告人杨某甲、唐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唐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杨某甲数罪并罚。被告人唐某某、田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唐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唐某某、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刚

检察官助理:邓瑞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唐某某现被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宿舍,联系电话:138908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充市顺庆区**街**号,联系电话:1738396****。

2.卷宗5册、散页材料31张、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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