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民勤县**镇**村村民何某某、民勤县**镇**村村民陈某某等人因纠纷将被告人杨某某丈夫孙某乙的宁AK****号轿车开走,之后未予归还。2020年3月14日13时许,孙某乙与被告人杨某某在民勤县城昌宁路远顺汽车维修部门前台阶处找到宁AK****号轿车,将其子孙某甲喊来现场。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欲坐到该车主驾驶位,何某某之妻李某甲上前阻拦,被告人孙某甲见状撕住李某甲胳膊往后拉拽,杨某某向前推搡李某甲致其倒地撞在树槽内的树桩上,孙某甲又用拳脚踢打李某甲,经民勤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甲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腰椎横突骨折(L1-4)、腹部损伤。经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民勤县人民医院病历、民勤县人民法院判决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李某乙、何某某等人证言;
3.鉴定意见:民勤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民)公(司)鉴(伤检)字【2020】3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等。
7.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及民勤县远顺汽修维修部门前摄像头录取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孙海生
检察官助理:张才祥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孙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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