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安某甲,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现住磐石市**楼**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磐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安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父杨某乙(已判刑)共同谋划**经营模式,假借四川****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络平台并以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名义,在磐石市及梅河口市注册成立**养生会馆和**保健馆,虚构经营实体及投资用途,以高收益返利为诱饵,进行欺诈宣传,骗取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于某某、吴某某等80人投资款,参与集资诈骗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10.585万元。杨某乙将其中30万元赃款给杨某甲,杨某甲用于在牡丹江市宁安市购买住房。
被告人安某甲在杨某乙谋划实施诈骗过程中,向杨某乙介绍“老妈乐”集资经营模式并参与谋划,推荐曾在老妈乐工作过有集资经验、人脉丰富的焦某甲(已判刑)到磐石**养生会馆担任店长,并参与磐石市**养生会馆报单、返利等工作,在磐石市**养生会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6.2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临时羁押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磐石市公安局查封决定书、查封清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磐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证人证言
证人杨某乙、焦某乙、孙某甲、张某乙、陈某某、徐某某、焦某丙、张某丙、某某某、谢某某、崔某某、杜某某、孙某乙、肖某某、马某某、秦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安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2张;
2.被告人安某甲供述与辩解及磐石市公安局讯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其父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用诈骗方法共同集资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在杨某乙谋划实施诈骗过程中,参与谋划集资经营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云峰
2019年12月23日
附:
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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