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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宗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墨江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组**号。2016年4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某某(别名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31991********,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墨江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2010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4月2日、4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月2日晚,被告人杨某甲与李某某到上海市奉贤区**镇**路“***KTV”***包房喝酒唱歌。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和李某某受邀请到该KTV***包房与周某甲(被害人)、沈某某等人喝酒,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趁周某甲酒醉将周某甲的一个钱包和一个卡包盗取,之后,被告人杨某甲将盗取的钱包内的人民币8020元和港币6000元盗走后将钱包和卡包丢弃。

2.2018年9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伙同周某乙(已判刑)采用开锁入室的方式,进入临沧市临翔区****小区**幢**单元****室钱某某住所内实施盗窃,因在盗窃过程中发现该住所内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被告人杨某甲便将摄像头扭下,随后上述三人便在未盗取其他财物的情况下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到案经过;

3.户口证明;

4.其他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8.鉴定意见;

9.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0.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但在盗窃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上列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在实施入户盗窃过程中虽造成损害,但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在实施入户盗窃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被告人杨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宗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政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被告人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讯问、询问、现场监控等视频光盘拾陆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贰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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