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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廖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廖某某,外号“老三”,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乡**村**组**号。2011年9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6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樟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外号“吊几”,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日被樟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4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开设赌场,同案人周某某(已判决)与临江镇居民祝某甲产生矛盾,怀疑祝某甲带人晚上去炸了自己家的楼房。2010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为了报复祝某甲,同案人周某某带着被告人廖某某、杨某甲和同案人杨某乙、曾某某、陈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携带钢管等工具来到樟树市临江镇的老荣军医院宿舍找祝某甲报仇,祝某甲未在家,便将其家中的电视机、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烂。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为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2、证人皮某某、祝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廖某某、杨某甲的供述;6、价格鉴定结论书;7、现场照片;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杨某甲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杨某甲现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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