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凯里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经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丹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丹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丹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丹寨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丹寨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决定以孙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孙某某和他人共同经营凯里市**煤矿,其中,孙某某持股10%,负责煤矿日常管理。
2014年1月13日,贵州省凯里市龙场镇老山村发生一起爆炸案件,后凯里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的通告》,依法收缴各类民爆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持有、携带、使用爆炸物品,要求在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主动将爆炸物品上交公安机关。孙某某因担心存放王家寨煤矿炸药库尚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关检查没收,遂指使他人将1560余公斤炸药和4000余枚电雷管转移到王家寨煤矿主井井下隐藏,得以躲过公安机关的检查。2014年6月30日、7月21日,以上爆炸物品由王家寨煤矿运输到黔东南州凯里市炉山镇大猫山煤矿存放。2014年8月6日,该**机关依法查获并扣押。经鉴定,查获扣押的爆炸物品,具有正常的爆炸性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炸药、电雷管物证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爆炸物品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放爆炸物品的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吴丹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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