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17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庄**村**庄**号。2010年4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2016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湖北省大冶市**镇**号,暂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镇**村**号,现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9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起,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APP“明星麻将”建立亲友圈,通过“与你”软件建群拉拢,聚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以每局收取台费人民币10元的名义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充值钻石、收取台费,被告人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负责其他管理工作。至2020年3月25日案发,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非法获利各4,200余元;被告人戴某某、尹某某非法获利各1,900余元。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被抓到案;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戴某某、尹某某被抓到案;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列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甲的证言、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转账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4,240元以及被告人杨某甲转账给被告人戴某某、尹某某人民币3,830元的事实。
2.证人倪某某、刘某某、陈某甲、俞某某、叶某某、张某乙、梁某某、袁某某、竺某某、郑某某、姚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张某丙、窦某某、王某乙、沈某某、陈某丁、杨某乙、邹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移动电话截屏信息、清点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聚集上述人员在“明星麻将”APP上进行赌博活动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处扣押得涉案移动电话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了“明星麻将”亲友圈原始数据作为证据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相关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的前科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的到案情况。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的多次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建聊天群招揽赌客,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戴某某、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华
检察官助理:石玮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被告人戴某某、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800****、1306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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