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2013年8月23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3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2015年3月2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租房。2011年3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2013年8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5年3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2013年判决的故意伤害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月23日因吸食冰毒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8********,汉族,中专文化,遵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2009年6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4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组**号。2017年6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楼。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巷**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社区**街**楼。2016年4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罚款五百元;2018年5月8日因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汇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2013年10月8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路**会所**楼。2012年4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保险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社区**292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社区**路。2013年9月26日因吸食冰毒,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街道办**村**组**号,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田某甲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张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杨某丙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张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共同出资成立 遵义**寄卖行以来,二人采取高利放贷的手段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先后以6分至1角高额利息放贷给被害人杨某丁、张某丁、周某甲等人。在放贷过程中,杨某甲、张某甲为了顺利收回高利放贷的本金和利息,经常纠集田某甲、贾某某、杨某丙等人以暴力殴打、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方式催收欠款,形成了以杨某甲、张某甲为组织者,田某甲、贾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办通过实施上述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称霸一方,受害群众遭受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侵害后,敢怒不敢言,不敢报案,只能忍气吞声或外出躲避,该恶势力团伙的行为严重扰乱、破坏了高坪街道办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犯罪事实
(一)非法拘禁
2015年5、6月期间,被害人张某丁先后两次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合伙经营的“遵义**寄卖行”借款7万元(月息6分至一角)。至2016年4月,张某丁支付利息8万余元后无力再付,杨某甲、张某甲多次向张某丁催款。
2017年1月19日,因李某乙欠张某丁的钱,张某丁遂与男友何某甲、黄某甲、被告人张某甲一同到贵阳市找李某乙还钱未果。当日下午,张某丁等人在从贵阳返回遵义途中,张某甲电话告知杨某甲到贵阳讨债未果的情况,杨某甲遂让张某甲将张某丁带回高坪处理。
同日23时许,张某丁被张某甲带到汇川区高坪街上张某乙的烧烤店内,杨某甲当即对张某丁殴打逼迫还钱,后杨某甲便与被告人田某甲、杨某丙强行将张某丁押上杨某甲的贵CR****号奥迪车,将张某丁带至高坪街道办双狮村公墓山上,杨某甲再次对张某丁辱骂、威胁,并强令其在雨天里脱掉外衣、鞋子,光脚站在地上,让其在寒冷的荒郊野外淋雨受冻(俗称“放风筝”),以此来逼迫张某丁还钱,期间,张某丁向杨某甲下跪求饶,杨某甲均不予理睬。
与此同时,何某甲在张某乙的烧烤店内向张某甲求情放回张某丁,经何某甲反复求情后,张某甲才同意由何某甲代张某丁偿还 5000元。随后,张某甲电话联系杨某甲,让其将张某丁带回烧烤店并放行离开。次日,何某甲支付5000元给杨某甲、张某甲。
2017年11月16日,杨某甲得知张某丁在汇川区高坪街道办清溪村吃酒的消息后,遂与张某甲、杨某丙驾驶两辆车到清溪村,杨某甲、杨某丙将张某丁同车带走,张某甲驾车跟随。期间,张某丁发信息给饶某某请求报警,后民警打电话给张某丁时,杨某甲强行将张某丁的电话、背包夺走,不准其与民警通话。当车辆行驶至汇川区复兴大道红绿灯处时,张某丁趁机跳车逃跑并请路人报警,杨某甲、杨某丙见状后驾车逃离现场,同时,杨某甲安排张某甲到场接受派出所调查处理。
(二)敲诈勒索
2016年10月,被害人周某甲帮杨某丁在杨某甲、张某甲合伙经营的“遵义**寄卖行”借款10万元(月息8分,扣息1.6万元,实得8.4万元),在周某甲、杨某丁已归还4万元,无力归还余下6万元欠款的情况下,杨某甲、张某甲等人多次找周某甲还款。
2017年3月20日16时,被告人张某甲、李某甲在汇川区澳门路林某某的工作室内找到周某甲后,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催其还款,张某甲强迫周某甲写下20万元(实际欠款6万元)借条对其实施敲诈勒索。
2017年5月23日15时许,张某甲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海风井找到周某甲后,将其带至红花岗区长征镇动物园附近,采取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周某甲还款20万元,又强行将周某甲带至红花岗区外环路金山角附近一家银行,将其银行卡内仅有的100元现金取走,同日19时许周某甲才得以离开。
(三)非法侵入住宅
1、2006年,杨某丁将其位于红花岗区**镇**村**组**号**楼**号住房一套卖给刘某乙,2010年6月28日,刘某乙将该房屋卖给被害人冯某甲。
因杨某丁在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处借款后无力偿还。2016年6月,杨某甲、张某甲强迫杨某丁将其已经出售给刘某乙且刘某乙又转卖给冯某甲的位于红花岗区**镇**村**组**号**楼**号住房用于抵押。随后,杨某甲、张某甲强行更换冯某甲家的门锁,并在该套房屋门口的楼梯间及屋内客厅墙壁上用油漆喷涂“该房屋已出卖给杨某乙”等字样。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不顾冯某甲合法取得并居住在该房屋内的情况下,先后多次邀约被告人万某某、贾某某等人强行非法侵入该房屋内,采取殴打冯某甲的侄儿余某某、威胁冯某甲及其妹冯某乙,将被子等生活用品扔出窗外的方式,欲强行非法占有该房屋。期间,杨某甲还安排被告人贾某某、万某某强行滞留于房内,给冯某甲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2014年8月,被害人黄某乙向被告人张某乙两次共计借款人民币60万元(月息8分,扣砍头息4.8万元,实得55.2万元),后黄某乙不能按时支付利息,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多次组织、安排被告人张某丙、陈某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黄某乙位于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办鸣庄村敬老院附近的家中,采取打、砸玻璃及更换卷帘门、安装监控、封锁大门、强行入住等方式强行霸占黄某乙住房,致使黄某乙及其孩子李某丙(女,案发时13岁)、李某丁(男,案发时8岁)无家可归,李某丙、李某丁二人无奈寄居在邻居葛某某家中达半年之久。2016年6月,张某乙逼迫黄某乙将其另一套住房屋以15.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张某乙将该房屋款收取后,黄某乙及子女才得以回家居住。
(四)寻衅滋事
1、2015年6月14日晚23时许,喻某某、钱某某、刘某丙等人在高坪街道办“鑫佰晨”KTV歌厅内消费完毕离开时,在歌厅门口不慎将被告人田某甲的拖鞋踩掉,田某甲便破口大骂,喻某某、刘某丙等人立即道歉并急忙捡鞋帮其穿上,田某甲不依不饶并动手殴打对方,随即又电话邀约被告人赵某甲、孙某某等人前来帮忙,喻某某、刘某丙等人见状准备离开。路过歌厅的被害人田某丙看见田某甲与人在发生纠纷,遂上前好言相劝,田某甲不听劝告反而辱骂并威胁要砍杀田某丙。赵某甲、孙某某等人手持砍刀、棍棒赶到现场后,与田某甲一起持刀追砍田某丙等人,因田某丙等人及时逃离现场才幸免于难。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贾某某等人在汇川区高坪街道办小吃街“美味”烧烤店吃夜宵时,碰见也在该店吃夜宵的被害人汪某某等人,因被告人贾某某认为自己之前将王某甲打伤是汪某某喊自己喝酒后引发的,汪某某没有拿钱帮自己处理该起打伤王某甲的事情,贾某某便心生不满,于是当汪某某离开时,贾某某到厨房拿刀将汪某某的后背砍伤。汪某某因惧怕贾某某等人报复,未告知家人,更不敢报警处理。经鉴定,汪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
3、2019年4月2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员工王某乙、何某乙前来遵义市汇川区找登记在遵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贵CE****号货车催收按揭贷款。当王某乙、何某乙在汇川区高桥街道办事处十字村垃圾厂附近找到该车后,即让该车驾驶员廖某某通知车主支付欠款,廖某某电话告知车主赵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乙随后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乙,让张某乙一起前往高桥街道办事处十字村垃圾厂处理此事。张某乙便邀约了被告人涂某甲、刘某甲与赵某乙一同赶往现场。四人到达现场后,张某乙、涂某甲、刘某甲下车即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殴打,被害人何某乙上前阻止,张某乙、涂某甲、刘某甲又对何某乙进行殴打,致二人头部受伤。经鉴定,王某乙、何某乙所受伤均为轻微伤。
(五)故意伤害
1、2016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贾某某和被害人熊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办海龙路“恒鑫水会”发生口角纠纷,贾某某认为熊某某顶撞自己,心生不满,于是当晚电话邀约熊某某到高坪街道办海龙路袁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当熊某某与李某戊一起到达麻将馆门口时,贾某某冲上前持棍棒将熊某某打伤。经医院抢救治疗,熊某某脾脏被摘除。熊某某住院期间,田某甲出资为贾某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同时,贾某某等人对熊某某及家人进行威胁,致使熊某某担心被报复而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熊某某伤情好转后,远赴外省打工躲避。经鉴定,熊某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
2、2017年1月18日21时许,王某甲、李某己等人在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办“乐湾国际KTV”与被告人贾某某发生抓扯致贾某某受伤,后贾某某到高坪街道办医院治疗处理,王某甲等人前去医院看望时,贾某某等人对王某甲实施殴打,随后王某甲等人离开医院又到高坪街道办海龙路吃宵夜,贾某某认为自己吃了亏,遂邀约某某(身份不明)等人赶到海龙路找到王某甲,又持刀、棒殴打王某甲,致王某甲身体多处受伤。期间,王某甲的朋友周某乙上前劝架时,亦遭到贾某某等人的追打。事后,田某甲等人因担心贾某某因此事再次坐牢,由田某甲出资5000元帮贾某某对王某甲进行赔偿,以了结此事。经鉴定,王某甲所受伤为轻伤一级。
二、违法事实
1、2012年6月27日晚23时许,被害人吴某甲提醒在汇川区高坪街道办河东街“富康洗脚城” 消费的田某甲不要高声喧哗,田某甲便发怒称:“还没有人敢在高坪这样和我说话”,并打了吴某甲一耳光致其嘴角流血。由于吴某甲和其丈夫李某庚担心事后遭到田某甲的打击报复,当场请求出警民警调解处理。
2、2012年6月29日凌晨,田某甲等人在汇川区广州路“新摇篮KTV”包房内唱歌消费时,被害人杨某戊送酒进入包房时,不慎将田某甲碰摔倒地,田某甲遂撕坏杨某戊的衣服,并准备殴打杨某戊,杨某戊及时挣脱逃离现场,警察出警后,将田某甲带到派出所调解处理。
3、2016年3月27日,因吴某乙发现在汇川区高坪街道办紫荆街被害人张某戊经营的鞋店内购买的鞋脱胶,前往店内要求张某戊更换新鞋时发生口角并互殴,吴某乙电话告知田某甲,田某甲同梁某某、卢某某赶往鞋店,三人对张某戊拳打脚踢,并用板凳砸打张某戊,致其头部、脸部多处受伤,经鉴定,张某戊所受伤情为轻微伤。经派出所调解,吴某乙赔偿张某戊医药费、误工费共计2.5万元。
4、2016年9月,舒某某将其在被害人刘某丁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奥迪A7轿车抵押给杨某甲、张某甲处借款15万元后失联。2016年10月19日13时许,刘某丁、张某已在汇川区高坪街道办张某甲的住处找到了该车,为防止该车被他人再次转移造成损失,刘某丁驾车将奥迪车堵住,张某甲辱骂刘某丁并脚踢刘某丁的车辆,同时电话邀约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丙等10多人到场围堵、辱骂刘某丁、张某已,后因民警接到报警及时赶到现场制止,刘某丁、张某已才未遭到进一步侵害。
5、2017年12月18日10时许,周某丙、向某某等人前往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办双狮棚户区改造工地讨要运输费时,周某丙在工地门卫室与田某甲的姐夫金某某发生抓扯,被徐某某、邓某某二人劝阻。后金某某电话告知田某甲,田某甲、杨某丙等人赶往现场后,对向某某、周某丙进行追打。
6、2019年6月2日,被害人周某丁(系未成年)到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办河东路**理发店退1000元的学徒押金时,与该理发店老板石某某发生争吵,石某某的朋友涂某甲来到该理发店撞见后,不问缘由便将周某丁拉到理发店后面巷子内实施殴打。
7、2015年10月的一天,杨某甲将正准备举行婚礼的涂某乙强行带到遵义市汇川大道加气站旁其经营的“遵义**寄卖行”内,以涂某乙差欠借款为由对涂某乙实施殴打、威胁不让其举行婚礼,逼迫其归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车辆;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黄某甲、何某甲、林某某、冯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丁、黄某乙、冯某甲、周某甲、田某丙、汪某某、王某乙、何某乙、熊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田某甲、张某乙、杨某丙、李某甲、贾某某 、张某丙、涂某甲、赵某乙、刘某甲、赵某甲、孙某某、陈某某、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搜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高利放贷,在催债无果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催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四十五条,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高利放贷,在催债无果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暴力催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田某甲积极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贾某某积极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二人重伤、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丙积极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涂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某某积极参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使用暴力胁迫、殴打的方式催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云刚、张夏晖、林仁华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田某甲、贾某某 、张某乙、杨某丙、李某甲 、张某丙、涂某甲、刘某甲、赵某甲、孙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光碟2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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