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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徐某某诈骗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小某某”,女,汉族,中专文化,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社区******单元****室,现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社区******单元****,无业人员。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6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绰号“白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33199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无业人员。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1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徐某某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月,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和安排乘坐飞机出国到老挝**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2019年11月13日,徐某某通过“伊对”相亲网认识家住四川省武胜县********号的被害人杨某乙,后通过微信以化名“吴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杨某乙聊天。在取得杨某乙的信任后,引诱杨某乙在家注册**商务有限公司操控下的“恒大财富”平台账号,并多次充值投资网上开奖。在杨某乙不愿再向平台充值,要求提现和取回本金时,作为组长的杨某甲与徐某某协作,并冒充客服人员与被害人杨某乙聊天,且以触犯了规则等各种理由为名要求被害人杨某乙需“重置资金”让杨某乙继续向账号内充值,并将被害人杨某乙在平台的账号拉黑。在骗取杨某乙重置充值的过程中,要求杨某乙重置充值的金额最高时达334420元。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被害人杨某乙共向账号内充值119000元且未能提现。徐某某在骗得被害人的119000元后,在公司得到提成1万余元。

另查明,2020年1月18日,杨某甲在成都**度假酒店909房间被抓获,侦查机关当场扣押现金1095元,银行卡4张、公民身份证1张、机票2张、手机1部;2020年1月18日,徐某某在四川省乐山市中区********单元****号其家中被抓获,侦查机关扣押了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部、银行卡5张、社保卡1张、U盾2个、工作证1个、护照1本、机票7张、笔记本电脑1个。杨某甲亲属自愿代杨某甲赔偿被害人30000元,徐某某的亲属自愿代徐俊赔偿被害人40000元,被害人杨某乙对杨某甲和徐某某表示充分谅解。杨某甲和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采取虚构身份及事实,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甲、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徐某某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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