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方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7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9月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8日经我院决定被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栋**单元,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18年7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方某甲、方某乙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通过“陈某某”介绍先后认识了福建籍销售假烟的被告人方某乙、方某甲,并先后多次从方某乙、方某甲手中购买假烟,通过银行存现、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假烟货款,之后通过物流、搭乘班车的方式发送假烟,收到假烟后,被告人杨某甲将假烟全部销售给张某某(另案处理)、龚某某等人以及武陵源区、永定区、桑植县、龙山县等地的商户;张某某、龚某某等人购买假烟后,又将假烟销售给永定区、桑植县、武陵源区等地的商户。假烟的品种有:黄芙蓉王(硬)、精品白沙、南京炫赫门(细枝)、中华(硬)、和天下等。其中被告人方某乙向杨某甲销售假烟后,杨某甲给其以方某丙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39900********)汇假烟款126400元人民币。被告人方某甲向杨某甲销售假烟后,杨某甲给其以方某丁开户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9064000********)汇假烟款62800元人民币;给以方某戊开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739900********)汇假烟款66600元人民币,共计:1294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及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方某甲、方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方某甲、方某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军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方某乙现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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