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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施某某、蒋某某介绍卖淫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地湖南省永州市**县**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巷**号**房,因吸食毒品,2018年6月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王某甲,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县**镇**村委会**队**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巷**号**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县**镇**村委**村**,现住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区**房,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施某某、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施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四次将四名卖淫女介绍给嫖娼人员杨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获利均用于两人生活花销,介绍卖淫的具体情况如下:

1、6月1日,杨某乙在微信让施某某给其介绍卖淫女,施某某通过杨某甲将卖淫女“娇某某”介绍给杨某乙,“娇某某”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酒店**房与杨某乙进行性交易,杨某乙向“娇某某”微信转账600元,“娇某某”向杨某甲微信转账了相应介绍费;

2、 6月5日,杨某乙在微信让施某某给其介绍卖淫女,施某某通过杨某甲将卖淫女“雯某某”介绍给杨某乙,“雯某某”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酒店**房与杨某乙进行性交易,杨某乙向“雯某某”微信转账600元,“雯某某”向杨某甲微信转账了相应介绍费;

3、6月11日,杨某乙在微信让施某某给其介绍卖淫女,施某某通过杨某甲将卖淫女王某乙介绍给杨某乙,王某乙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酒店**房与杨某乙进行性交易,杨某乙向王某乙微信转账600元,王某乙向杨某甲微信转账介绍费350元;

4、6月26日,杨某乙在微信让施某某给其介绍卖淫女,施某某通过杨某甲将卖淫女黄某某介绍给杨某乙,黄某某到深圳市**区**街道**社区**酒店**房与杨某乙进行性交易,杨某乙向黄某某微信转账600元,公安机关在1003房间内将正在发生性关系的杨某乙、黄某某当场抓获。

另外,杨某甲还介绍卖淫女黄某某进行三次卖淫活动,6月23日介绍黄某某与一名嫖娼男子进行卖淫嫖娼,由被告人蒋某某接送黄某某到指定地点,黄某某收取嫖资后微信转账150元给杨某甲,蒋某某从中获利100元;6月24日先介绍黄某某与一名嫖娼男子进行卖淫嫖娼,由蒋某某接送黄某某到指定地点,黄某某收取嫖资280元后微信转账200元给杨某甲,蒋某某从中获利150元;杨某甲继续介绍黄某某与蒋某某提供的另一名嫖娼男子进行卖淫嫖娼,由蒋某某接送黄某某到指定地点,黄某某收取嫖资600元后,微信转账250元给杨某甲,蒋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另外,被告人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6月开始,两次帮卖淫女李某某介绍嫖客,并接送李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一次介绍李某某在蒋某某家中与一名嫖娼男子进行性交易,获利150元;一次介绍李某某在**区**酒店对面旅馆与一名嫖娼男子进行性交易,获利200元。

2020年6月26日21时,公安机关在**区**街道**社区尚**酒店**房间查获卖淫女黄某某及嫖娼人员杨某乙。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街道**社区**区**巷**号房将蒋某某抓获,缴获嫖资人民币450元。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巷**号**房间将杨某甲、施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嫖资人民币450元;2、书证: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与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杨某甲、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杨某乙、王某乙、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6、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施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施某某、蒋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施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书记员:卢倩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被告人施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保证人王某丙,联系方式183********。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院讯问笔录3份。

6.嫖资人民币45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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