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曾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县**村委**村**号。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三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居住的本区**街**号**楼出租屋内,通过网络购买大量电话卡、“猫池”设备、电脑主机,使用酷卡、“钱来发发”等“卡商”端软件,利用爱乐赞、玉米“菜众享”等网络平台,通过QQ群批量向他人销售注册验证码并获利。
2016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甲与被告人杨某甲结婚后,加入并帮助被告人杨某甲从事上述“卡商”业务,二人共享违法所得。
2018年3月30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甲,缴获已实名移动电话卡107张、未被拆过的电话卡4800张、锤子手机1部、单卡16孔“猫池”设备28个、旧组装电脑主机7台、曾某甲的MEIZU手机1部。经审计,个人实名登记号码涉及的各类账户验证码、校验码及动态密码共计10355条。
另外,被告人杨某甲在淘宝上共卖出语音验证码196条,销售额为人民币25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甲的供述;2.勘验检查笔录;3. 搜查及扣押材料;4.电子数据;5.书证、物证;6.视听资料;7.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8.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066****,保证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587689****;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103****,保证人曾某乙,联系电话1364227****。
2.本案案卷材料共7册、散页。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量刑建议书》6份。
5.视听资料:光碟1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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