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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曾某甲等人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4********,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8********,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3********,壮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丁,曾用名杨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5********,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鉴于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甲纠集被告人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等人在南宁市武鸣区**镇**大道**小区*栋4单元702号利用互联网平台,手机QQ或者微信账号等网络工具在一个称为“****”的赌博网站,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参与该赌博网站利润分成。

期间,杨某甲通过代理该赌博网站的充值业务组织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在“****”的赌博网站内接受赌徒投注,帮助其充值赌资并兑换成用于网络赌博的赌分供其在网站内赌博,如1元可以兑换赌分1分,每充值10000元,赌博网站便给予10200分的赌分,杨某甲等人从中获取200分的赌分,然后将所获取的赌分帮赌徒充值来获取利润。杨某甲、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等人为躲避侦查,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支付宝账户、微信、银行账户等用于收取赌徒赌资及与上级代理进行交易。至2019年10月26日案发,该赌博窝点接受赌徒投注的赌资累计达600多万元,获利累计达13万多元。经广西**事务所**公司会计鉴定,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0月27日,陆某甲在农行的****号,杨某己在建行的****号帐户收到陆某、凌某某、杨某庚等24人及现金、财付通、支付宝帐户的转存款6039409.77元(即收到陆某、凌某某、杨某庚等24人转存款3461321.60元);转给陆某、凌某某、杨某庚等24人及转给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濉溪***商贸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6038691.25元(即转付陆某、凌某某、杨某庚等24人款203242.00元);帐户余额718.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手机提取笔录及截图照片、陆某甲持有的农行卡、杨某己持有的建行卡银行流水等书证;

3. 证人陆某乙、曾某丙、凌某某、杨某己、杨某庚、农某的证言;

4. 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5. 广西**事务所**公司会计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2020年4月30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杨某甲、曾某甲、陆某甲、杨某乙、杨某丁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3. 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九张,电子数据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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