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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街**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二人经事先预谋,由杨某甲驾驶藏青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搭载李某某来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公庙处,随后二人下车李某某负责望风,确定周围无人后杨某甲用工具将门撬开,后二人进入公庙中将两个功德箱盗走,随后二人驾车来到一空地处将两个功德箱撬开,取出功德箱中的约200元人民币现金,取出钱后二人开车来到吴川市**桥附近将功德箱丢入河中,其二人拿出100元人民币给该作案车辆加油,剩余100元人民币二人平分,每人50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某文”驾驶藏青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来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一公庙处,随后二人去到庙中想盗窃庙中的功德箱,但是该庙中并无功德箱,后杨某甲和“某文”就将公庙门旁的两把“屠宰刀”盗走。

3、2018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二人经事先预谋,由杨某甲驾驶藏青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搭载李某某来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庙旁,随后李某某和杨某甲二人下车观望,确定四周无人后,杨某甲在车上拿出工具,将公庙侧门撬开,随后二人就将庙中的一个功德箱盗走,功德箱内有30元人民币。

4、2018年8月底,被告人杨某甲驾驶其藏青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搭载被告人李某某来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委会**村一路边,该路边停放一辆报废的五菱面包车,该五菱面包车的车牌为粤GY8****,随后杨某甲和李某某二人把该辆五菱面包车上的车牌(粤GY8****)盗走。

5、2018年09月11日07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二人经事先预谋,由杨某甲驾驶藏青色本田雅阁小汽车搭载李某某来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公庙处,随后杨某甲负责望风,李某某则进入公庙中将功德箱及功德箱中的700元现金盗走。二人将盗窃款700元人民币平分,每人350元人民币。

6、2018年9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经事先预谋,由杨某甲驾驶本田雅阁小汽车(车牌为粤GY8****)搭载李某某从吴川市**街道杨某甲家中到吴川市**镇物色盗窃对象。当天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来到了吴川市**镇**村一公庙处,其二人进到**村公庙里准备实施盗窃时,但被**边防派出所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藏青色雅阁小汽车(车牌为粤GY8****)一辆,手机2部,一把剪子,三把铁锤,一把扳手,一根撬棍,一瓶喷雾剂,一把弹簧刀,一把铁钳,两把屠宰刀,一袋子橡胶圈,四把烧香,一把液压钳,两根凿子,两个车牌(车牌为粤GV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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