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务农,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小区**栋**。因犯抢劫罪,2008年1月3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6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农、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四川省梓潼县人,住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27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退回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的一天,陈某甲与陈某乙(已判刑)在网上看到一个日薪三千元的广告产生了兴趣,便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后陈某甲了解到对方为“境外赌博团伙”的一名“老板”,该“老板”告知陈某甲他们需要一个在微信赌博群发微信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的工作室,日薪3000元人民币。陈某甲、陈某乙二人见有利可图遂答应该“老板”,该“老板”将工作室具体操作及运转流程教于陈某甲,陈某甲与陈某乙为创建工作室,购买大量工作设备(手机、香港电话卡、电脑等),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底,先后在福建省漳平市名仕车行楼上、凯华丽都小区、大景城小区租住房间开设工作室,在先后名为“友情岁月”、“友情盛大”、“招财进宝”、“新益恒”的微信赌博群内发红包,供参赌人员抢红包与庄家比点数进行赌博,并推送机器人软件统计后的输赢结果图片。该微信群分工明确,有财务人员对资金和财务进行管理,有邀请参赌人员进群赌博的“拉手”,有以一元兑一分通过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赌资和退款的上分、退分财务,有为每天进行近百场赌博提供赌博数据统计的机器人软件。

陈某甲、陈某乙在该工作室运行期间,邀约了林某甲、林某乙、刘某某、陈某丙、苏某甲、苏某乙、陈某丁(均已判刑)等人来工作室工作,上述人员明知是网络微信赌博,还长期在工作室使用自己及他人的绑定了银行卡的微信号在赌博微信群内发赌博红包、推送赌博相关图片,给该微信赌博群的运营提供直接帮助。

2018年3月以来“境外赌博团伙”为隐匿犯罪,扰乱公安机关侦查视线,指示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他人的银行卡,以供工作室接受境外用来发微信红包的资金。上述被告人在微信赌博群内发送微信红包金额共计1300余万元。

仅2018年4月5日9时24分33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的会员便达164人、会员总积分13062881分。本县的参赌人员付某某于2018年6月29日14时53分22秒和14时58分51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均为82人;马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9时46份5秒和10时2分51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分别为81人和95人;张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17时47分59秒在“招财进宝”微信赌博群斗牛赌博,参赌人数为96人。该微信赌博群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四川省绵阳市一酒吧内结识一绰号叫“王哥”的人,“王哥”向杨某甲提供卖银行卡赚钱的信息,并将一微信名叫“疯子”的人推荐给杨某甲。“疯子”告诉过杨某甲,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搞网络赌博。后杨某甲以800-1000元一张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乙手中收买了11张银行卡套卡(附带电话卡、U盾、网银),然后以1400元一张的价格将自己的2张银行卡及李某某、杨某乙的11张银行卡卖给“疯子”,提供给网络赌博团伙作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使用,获利78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以1000元一张的价格将自己的农业银行(62284804892********)、工商银行、成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套卡,卖给杨某甲,获利5000元。

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乙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以800元一张的价格将自己的6张银行卡卖给了杨某甲,获利4800元。

2018年5月至7月,杨某甲根据“疯子”的安排,又喊了李某某十余次帮其将共计34万余元现金,存入已经卖给赌博团伙使用的李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内,资金存入后被迅速转走。每存现1万元,可获得100-200元不等的好处费。

2018年6月7日杨某乙受杨某甲安排,在浙江省台州市解锁其已经卖给赌博团伙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尾号1890),并从该卡中取现42600元人民币,后杨某乙将41600元人民币通过柜台现存的方式转存至李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尾号2174),剩下的1000元作为好处费,杨某甲、杨某乙进行了平分。

通过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卖出的银行卡的账户交易明细查明,杨某乙的账户(光大银行62149216********、杨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62305204800********)、工商银行62122623080********、杨某甲的账户(工商银行62122644020********)与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中的赌客充值赌资账户,户名为魏某某、冯某某等银行卡有多笔资金往来,杨某乙、李某某、杨某甲出售的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系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涉赌资金流转账户。通过出售银行卡及帮助转移赌博资金,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三人分别获利9800余元、7000余元、5300余元。

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杨某乙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绣山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成都铁路公安处绵阳车站派出所投案,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到本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为他人微信网络开设赌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在微信赌博群存续期间按照他人指令,协助取现、转存与己无关的大笔钱款,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利强

检察官助理:刘松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11册。

3.证人名单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