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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等4人开设赌场一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4********,汉族,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街组,2017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宁县法院判处有其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组,2000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昌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凤庆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委**组,因涉嫌赌博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至12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家中(凤庆县**镇**村**小区**栋**房),多次组织杨某丙、段某某、周某某等十数人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为牟利在杨某甲许可后,筹措资金10万元,于12月4日交由被告人李某乙负责在赌场内放贷收息,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杨某乙、李某甲每日支付李某乙工资,至7日李某乙获取好处费2500元。

2018年12月7日15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查处了该赌博窝点,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以及在场人员肖某某、杨某丁、赌客段某某、杨某丙、李某丙、李某丁等21人,现场查获赌博使用的扑克牌及赌资194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赌博使用的扑克牌及赌资194620元;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查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肖某某、杨某丁、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庆县**镇**村委**街组,联系电话139870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庆县**镇**村委**组,联系电话1398700****。被告人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98836****。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家庭住址凤庆县**镇**村委**组,联系电话1590691****;

2.卷宗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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