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沈阳******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辽宁省东港市**镇**村**屯**。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吉林省九台市**街**栋**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辽宁省昌图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4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沈阳******有限公司业务员,住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与其妻子王某甲(另案处理)在辽宁省沈阳市**区**路**号**号楼****号成立沈阳******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开始专门从事外包网贷APP催收业务。被告人杨某甲负责管理公司催收业务及业务员,王某甲负责统计催收情况及发放工资,招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及周某甲、高某某、王某乙、丁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催收业务员。上述人员按照被告人杨某甲的指示开展工作,利用打电话、发侮辱恐吓短信、发侮辱性P图、轰炸软件进行轰炸等对客户及其通讯录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逾期的客户进行催讨高额利息费及逾期费用,至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2月开始到该公司上班,成功催讨逾期业务1096人次,实际获利46419.6元。被告人李某乙自2019年2月开始到该公司上班,成功催讨逾期业务911人次,实际获利45078.6元。被告人庄某某自2019年2月中旬到该公司上班,成功催讨逾期业务737人次,实际获利35105.2元。被告人方某某自2019年2月开始到该公司上班,于8月离职,成功催讨逾期业务360人次,实际获利30385.2元。被告人李某丙自2019年6月底开始到该公司上班,成功催讨逾期业务227人次,实际获利6015元。共计成功催讨逾期业务6402人次,被告人杨某甲及王某甲实际获利382880.5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及王某甲主动退赃366522.3元。
现已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陈某甲向“**借”和“**钱包”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400元左右。贷款逾期后,因陈某甲未归还欠款,李某甲打电话给陈某甲并辱骂对方,短信轰炸陈某甲及通讯录联系人,发送P有陈某甲信息和侮辱性文字的性病图片给陈某甲,以此向陈某甲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2、2019年6月,吴某甲在“**茶”APP申请借款168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40元。借款逾期后,因吴某甲未归还欠款,李某甲打电话辱骂吴某甲,并电话、短信轰炸吴某甲手机,以此向吴某甲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3、2019年7月,丁某乙“**糖”APP申请借款168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40元。借款逾期后,因丁某乙未归还欠款,李某甲打电话辱骂丁某乙并威胁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丁某乙,以此向丁某乙施加压力迫使其还款。
4. 2019年7月,蒋某某在“**糖”APP申请借款3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2191元。借款逾期后,因蒋某某未归还欠款,李某甲打电话辱骂蒋某某,电话、短信轰炸蒋某某手机,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蒋某某,以此逼迫蒋某某还款。
5.2019年7月,俞某甲在“**糖”APP申请借款25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800元。借款逾期后,因俞某甲未归还欠款,李某甲打电话威胁俞某甲联系其紧急联系人告知欠款一事、用电话短信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搞臭其名声,威胁上门来家里要债教训其,以此威胁俞某甲还款。
6.2019年8月,孙某某在“**贷”APP申请借款25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500元。借款逾期后,因孙某某未归还欠款,李某甲打电话威胁孙某某向通讯录联系人群发骚扰短信并电话轰炸,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孙某某及通讯录联系人,以此逼迫孙某某还款。
7.2019年8月,楼某某在“**贷”APP申请借款25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500元。借款逾期后,因楼某某未归还欠款,李某甲打电话、发短信骚扰楼某某,威胁找其麻烦、公开其资料让其出名,以此威胁楼某某还款。
8.2019年6月,孟某某在“**糖”APP申请借款168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40元。借款逾期后,因孟某某未归还欠款,李某乙打电话威胁孟某某轰炸其手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让其亲戚朋友知道、上征信黑名单成为老赖,以此威胁孟某某还款。
9.2019年8月,何某某在“**贷”APP申请借款25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500元。借款逾期后,因何某某未归还欠款,李某乙打电话威胁何某某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发送亲属去世等内容的恐吓短信给何某某并威胁群发,以此逼迫何某某还款。
10.2019年8月,瞿某某在“**贷”APP申请借款16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00元。借款逾期后,因瞿某某未归还欠款,李某乙打电话威胁瞿某某轰炸其手机、搞臭名声,发送亲属去世、卖妻卖女等内容的侮辱短信给瞿某某及多名通讯录联系人,以此逼迫瞿某某还款。
11.2019年9月,金某某在“**贷”APP申请借款3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2100元。借款逾期后,因金某某未归还欠款,李某乙打电话辱骂金某某,威胁告知其亲戚朋友、轰炸其通讯录联系人,并发送侮辱短信给金某某及亲戚朋友,以此逼迫金某某还款。
12.2019年9月,邹某某在“**桥”APP申请借款3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2500元。借款逾期后,因邹某某未归还欠款,李某乙打电话、发短信威胁邹某某轰炸其手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打其通讯录电话骚扰家人,以此威胁邹某某还款。
13. 2019年8月,吴某乙在“**贷”APP申请借款16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00元左右。借款逾期后,因吴某乙未归还欠款,李某乙打电话给吴某乙威胁轰炸其通讯录、联系其家人,以此威胁吴某乙还款。
14. 2019年8月,祁某某在“**贷”APP申请借款26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500元。借款逾期后,因祁某某未归还欠款,庄某某打电话威胁祁某某轰炸其手机及通讯录联系人、搞臭名声,以此威胁祁某某还款。
15. 2019年7月,俞某乙在“**糖”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200元。借款逾期后,因俞某乙未归还欠款,庄某某打电话威胁俞某乙轰炸其通讯录,以此威胁俞某乙还款。
16. 2019年9月,陈某乙在“**桥”APP申请借款4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2475元。借款逾期后,因陈某乙未归还欠款,被告人庄某某打电话给陈某乙及其男友进行辱骂、威胁轰炸通讯录,又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陈某乙并威胁群发,以此逼迫陈某乙还款。
17.2019年9月,钱某某在“**桥”APP申请借款4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2475元。借款逾期后,因钱某某未归还欠款,被告人庄某某打电话威胁钱某某轰炸其手机及通讯录联系人,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钱某某并威胁群发,以此逼迫钱某某还款。
18. 2019年9月,王某丙在“**桥”APP申请借款近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000余元。借款逾期后,因王某丙未归还欠款,被告人庄某某打电话辱骂王某丙并威胁打通讯录电话,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王某丙并威胁群发、短信轰炸通讯录,以此逼迫王某丙还款。
19.2019年5月,缪某某在“**贷”APP申请借款1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600余元。借款逾期后,因缪某某未归还欠款,被告人方某某打电话、发短信威胁缪某某将其手持身份证照片及欠钱一事群发告知通讯录联系人,打电话骚扰其紧急联系人,以此威胁缪某某还款。
20.2019年7月,周某乙在“**饼”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200元。借款逾期后,因周某乙未归还欠款,被告人方某某打电话威胁周某乙给其邮寄花圈、将其头像P黄图发给其家人,短信验证码轰炸周某乙及三名通讯录联系人,以此逼迫周某乙还款。
21.2019年7月,杨某乙在“**借”APP申请借款3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800元。借款逾期后,因杨某乙未归还欠款,被告人方某某打电话辱骂杨某乙并威胁轰炸通讯录联系人,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杨某乙并威胁群发,以此逼迫杨某乙还款。
22.2019年7月,戚某某在借款APP上借款,借款逾期后,因戚某某未归还欠款,被告人方某某打电话骚扰戚某某及通讯录联系人,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戚某某,以此逼迫戚某某还款。
23.2019年7月,黄某某在“**钱包”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400元。借款逾期后,因黄某某未归还欠款,被告人李某丙打电话辱骂黄某某并威胁轰炸其手机,又发送卖妻卖母等内容的侮辱短信给黄某某及其亲戚朋友,以此逼迫黄某某还款。
24.2019年7月,陈某丙在“**提”APP申请借款2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1200元。借款逾期后,因陈某丙未归还欠款,被告人李某丙打电话威胁陈某丙轰炸其手机,打电话骚扰其亲戚朋友,又发送亲属去世内容的恐吓短信给陈某丙,并短信验证码轰炸陈某丙手机,以此逼迫陈某丙还款。
25.2019年上半年,应某某在借款APP上申请借款3000元,APP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放款2000元。借款逾期后,因应某某未归还欠款,被告人李某丙发送侮辱短信给应某某及其亲戚朋友,以此逼迫应某某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短信记录、短信详单、通话记录、收还款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光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陈某丁、孔某某、杨某丁、朱某某、王某甲、周某甲、米某某、郑某某、高某某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微信群聊天记录、电脑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平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用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催收高利贷款,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杨某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无视国法,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杨某甲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罚。鉴于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庄某某、方某某、李某丙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9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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