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李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路**巷**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小区**号**单元**室。2003年3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05年7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实际啊啊装饰无极限**镇**村**路**巷**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号**单元**室。2004年9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路**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号**栋**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乡**村**街**号**号,捕前住户籍地。2000年12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巷**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小区**号**栋**室。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0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街**号**排**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坊乡**村**号。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30198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街**号**单元**室,捕前住户籍地。2018年1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杨某乙、王某甲、张某甲、魏某甲、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起,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在逃)为首,以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王某甲、张某甲、魏某甲、秦某某、赵某丙(已逮捕)、李某丁(在逃)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纠集在一起,无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欺压他人,称霸乡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0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到无极县“皇朝会”商务会馆(现名六号水世界),因先前经常陪其唱歌的女子在另外包房内陪被害人李某乙、刘某壬等五人。杨某甲对该女子陪他人娱乐心生不满,遂对李某乙、刘某壬等五人进行辱骂。该五人离开包房前往二楼洗浴。杨某甲在二楼洗浴部再次对五人进行辱骂,后李某乙等五人将杨某甲打伤后离开。

当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谷某甲(服刑)等人,在杨某丙(在逃)的带领下,将刘某丙家的捷达车强行拖至无极县城关派出所。

2009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赵某丙(已逮捕)、谷某甲(服刑)等人,持镐把、棍棒前往被害人李某丙、刘某癸家中,家中无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遂对电器、门窗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砸坏门窗、玻璃、空调内外机等物品。

2009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伙同魏某戊(在逃)、谷某甲(服刑)等人持镐把、棍棒前往被害人刘某子、刘某丑、刘某寅家中,家中无人,遂对电器、门窗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砸坏门窗、玻璃、空调内外机等物品。

经无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乙等五人家中被毁损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193元。

200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谷某甲(服刑)等人,在杨某丙(在逃)的带领下到被害人刘某壬家中,持镐把将刘某壬腿部打伤。

被告人杨某甲在获得被害人李某乙等五人共计赔偿款人民币9.5万元后的一天晚上,杨某甲、李某甲、赵某丙(已批捕)、杨某丙(在逃)等人在无极县“钻石浴”遇见李某乙,将其打伤。

2、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帮助马某某争夺无极县北斗牛沙场的股权。在2014年8月27晚,被告人杨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带领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范某某(在逃)等人,持砍刀、钢管、镐把等器械到无极县北牛村马文江经营的饭店,将前往沙场购买沙子的被害人赵某丙、何某某、宋某某、杨某丙、王某丙等人打伤,毁损饭店房门、圆桌等物品。经鉴定,王某丙、杨某丙之损伤均属轻伤一级,何某某、宋某某之损伤均属轻伤二级,赵某丙之损伤属轻微伤,饭店毁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645元。

3、2017年3月,杨某丙(在逃)为帮助赵某丁索要赵某甲所欠的债务,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杨某乙等人商定,若要账不成就迫使赵某甲交出其在无极县**村的一个厂子。

后杨某丙(在逃)指使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秦某某、魏某甲、范某某(在逃)、魏某戊(在逃)、李某丁(在逃)等人自2017年3月8日起,在被害人张某丙租赁的赵某甲的厂子(正在开发建设的宏恣酒店)门口,多次采用纠集多人倾倒建筑垃圾、大车堵门、拉横幅、阻止卸货等方式进行滋扰。

2017年3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乙伙同范某某(在逃)、魏某戊(在逃)等人到该厂门口,使用木棍、铁棍将被害人张某丙的大众朗逸轿车和其租用的东风多利卡货车的玻璃、倒车镜等毁损。经鉴定,毁损物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738元。

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杨某丙(在逃)的指使下,开车带谷某丙一同制作条幅。后秦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魏某甲、李某丁(在逃)到该厂门口倾倒垃圾,并停放一辆红色大车和一辆白色的报废越野车,悬挂写有“赵某甲欠钱不还”的白底黑字条幅。

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等人到该厂门口阻止送货工人卸腻子粉并将工人赶走,阻碍该酒店施工。

被告人杨某乙、李某甲指使被告人魏某甲等人准备堵门的大车和建筑垃圾。魏某甲先后多次找车拉垃圾、卸垃圾、用大车堵门,期间,更换堵门车辆。

以上多次行为使宏恣酒店正常建设施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开门营业时间推迟。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杨某乙、魏某甲、秦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刘某丑、李某丙、李某丁、刘某癸、刘某子、刘某壬、刘某寅、王某丙、宋某某、张某丙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孟某某、王某乙、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谷某乙、穆某某、马某某、魏某乙、魏某丙、魏某丁、赵某甲、张某乙、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病历,房屋租赁协议,照片,视频录像,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杨某乙、魏某甲、秦某某、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一级,二人轻伤二级;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鹏

                                            高军彩

                                            牛晓丽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张某甲、杨某乙、魏某甲、秦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