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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等4人盗窃案)_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委**村**号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6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逮捕。

杨某乙,绰号“呆子”,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逮捕。

张某某,绰号“阿云包”,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逮捕。

姜某某,绰号“阿德古”,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等4人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中旬一天晚上的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姜某某三人在被告人杨某乙家喝酒。此时杨某甲称有一位叫姚某某的阿婆想入住韶关市浈江区**镇**栋**号,叫他们一起去帮忙撬门。于是姜、张跟着一起去。在**栋见到了姚某某,由姚某某提供了铁钎。杨某甲、姜用铁钎进行撬门,张对铁门踢了两脚,撬开门后姚某某给他们100元酬劳费,后姚某某用一条铁线做成的链子加上一把小型弹子锁锁住铁门。回到被告人杨某乙家,大家谈论里面还有家具等物品。于是被告人杨某甲、张某某、姜某某、杨某乙四人又到回花坪菜市**栋**号房里,由被告人杨某甲用手将姚某某锁住的链子用力拉开进入房内。四人将房里摆放的床、床垫、木沙发、电饭煲、洗衣机等物品搬到杨某乙家,后被告人杨某甲将其中一铺床及一张床垫,一个电饭煲搬回其家。

经鉴定:木沙发、海尔洗衣机、绿之韵床垫和床架认定总价格为人民币900元;美的牌电饭煲、绿之韵床垫和床架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37.15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木沙发等物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张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张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文生

                                               检察官助理 毛嘉贤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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