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居委会**号,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6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杨某甲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2020年4月17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杨某甲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
辩护人潘朝阳,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居委**号,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居委**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6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杨某乙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2020年4月17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杨某乙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
辩护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女,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居委会**号,住安徽省五河县**镇**居委会**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6日,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张某甲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4月22日。2020年4月17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张某甲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
辩护人马静,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五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甲、陆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虹艺足道在五河县城南开业,该足浴店法人为被告人张某甲,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杨某甲。为了牟取更多利益,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张某乙(另案处理)共同招募、组织李某某等十多名SPA技师,以SPA服务项目的名义向不特定男性顾客提供手淫、口交等有偿性服务。被告人杨某甲与张某乙约定嫖资分成比例,每十天进行一次嫖资结算,由被告人张某甲将嫖资转账给张某乙。为了扩大收益,牟取更多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甲安排收银人员向在店内消费SPA服务项目的顾客赠送88元足浴体验券。为防止公安机关检查,被告人杨某甲、张某甲在店内监控室及店门口望风。被告人杨某乙、陆某某系虹艺足道的值班经理,负责向顾客推荐SPA服务,并安排SPA技师为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值班经理每推荐一位顾客消费SPA服务项目,可获利4至5元不等的提成。2019年4月至12月,虹艺足道店以SPA服务项目的名义向不特定男性顾客提供有偿性服务共非法获利一百六十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SPA技师工作量及发放工资的记录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甲、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组织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甲、陆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秀峰
2020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安徽省固镇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