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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遂溪县****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晓泓,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居住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5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2月14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另案处理)、杨某戊(在逃)等人在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鹰展广场迪一拜酒店六楼御皇会KTV621房内唱歌,李某某、黄某某、莫某某、林某某和朋友蔡某某、陈某某则在608房唱歌,期间杨某甲邀请陈某某、蔡某某到621房喝酒。2019年8月1日凌晨1时左右,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某、蔡某某四人一起离开KTV房间准备去吃夜宵,在经过608房门口时,陈某某进入608房内叫朋友出来一起去吃夜宵,杨某甲、杨某乙、蔡某某先行到电梯口等待电梯。在608房门口,林某某无事挑衅陈某某,并和陈某某产生争吵,蔡某某见陈某某迟迟不来,于是返回找陈某某,见陈某某和林某某在吵架便拉陈某某到电梯口处,但林某某也跟着一直辱骂陈某某,后被蔡某某等人隔开。林某某返回去向莫某某等人招手示意离开,接着又回到电梯口处继续辱骂陈某某,杨某乙见状便警告林某某,杨某乙和林某某开始言语争吵。莫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来到电梯口,看见林某某和杨某乙在吵架,莫某某就指着杨某乙辱骂,莫某某、林某某和杨某乙、杨某甲争吵继而相互推搡。杨某甲趁乱跑回621房叫人帮忙,随后杨某丁拿着一把铁勺跟着杨某甲来到电梯口处。杨某丁来到后持铁勺殴打李某某、林某某,接着杨某丁、杨某甲和李某某、黄某某发生相互斗殴,杨某戊、杨某丙也来到现场加入斗殴。莫某某在走廊打完电话回到现场,见到李某某被杨某丁、杨某甲、杨某丙围殴,于是拿起垃圾桶盖准备加入斗殴,但在混乱中被撞倒坐在地上,杨某甲捡起地上的大理石风水球砸中莫某某的头部。双方继续相互斗殴,随后被他人劝阻后从楼梯下楼离开。杨某乙、杨某甲在离开过程中寻找工具准备报复对方,杨某甲找到了一支塑料水管,杨某甲找到了一支水烟筒,两人手持上述工具到迪一拜酒店大门外守候对方。随后,莫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陆续下到迪一拜酒店一楼大厅,看到杨某乙、杨某甲手持工具在大门外守候,于是李某某持一支警棍和莫某某、黄某某、林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冲出去殴打杨某乙、杨某甲,李某某持警棍打中杨某甲的头部致其流血,杨某甲用水烟筒反击打中李某某的额头致其流血,后杨某甲、杨某乙被李某某等人追打跑离现场。经法医检验鉴定,莫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2.证人李某某、林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杨某甲、杨某乙、李某某、莫某某的伤情鉴定报告;5.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陈某某、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公共场所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并致一人重伤。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持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秋德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在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证据目录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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