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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镇**村**号,农民,住高唐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镇**村**号,农民,住高唐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唐县**镇**村**号,农民,住高唐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张某某出售的位于高唐县**镇**村高速桥东鸭棚周边的林木。案发后,经高唐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鉴定,被伐林木立木材积共计24.897立方米。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经电话传唤至高唐县公安局三十里铺派出所接受讯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乙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丙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乙管制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红

检察官助理:韩雪晴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号;被告人杨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高唐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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