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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威少”,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犀牛”,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现住户籍地;曾因犯抢夺罪于2001年5月30日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9日茂南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绰号“阿DI”,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杨某甲在没有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设立私人加油点并雇用农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己(另案处理)和杨某丙等人非法销售汽油。杨某甲具体负责招聘加油工人、记账以及管理该加油点,杨某乙负责提供非法经营的场地以及运送汽油到加油点,农某某、杨某己、杨某丙等人负责为顾客加油并收取销售汽油款。杨某甲等人通过杨某丙向杨某丁(另案处理)取得的杨某丁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银行卡账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向顾客收取销售汽油款。农某某自2018年2月受雇至案发,非法销售汽油约105000升,营业额约550000元;杨某己自2019年4月份受雇至案发,非法销售汽油约12000升,营业额约56000元;杨某丙自2019年2月受雇至案发,非法销售汽油约25000升,营业额约130000元。另外,公安机关在作案现场查获的账本显示,2019年2月8日至3月5日期间,该非法加油点汽油营业额达104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销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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