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2014年12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仙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仙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2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仙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底至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伙同王某甲(已诉)在“仙居麻友圈平台”担任代理,为贩卖游戏钻石进行营利而组建名为“仙居麻将小搞小搞”等微信群,通过上述游戏推广模式招揽、组织参赌人员进入平台,以“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主动投案;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杨某乙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人员档案、前科查询及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顾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平台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泮思锭
(院印)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随案移送手机贰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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