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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苏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建材城**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普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曾用名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村**号。2015年5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5月25日刑事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普某某、苏某某、景某某、杨某某丙、汤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苏某某因琐事在昆明市晋宁区**街道办事处*******门口发生争吵,杨某甲聚集、邀约被告人普某某、杨某乙一等人,苏某某聚集被告人汤某某、景某某、杨某丙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打斗,致杨某丁、景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丁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普某某、苏某某、景某某、杨某丙、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普某某、苏某某、景某某、杨某丙、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普某某、苏某某、景某某、杨某丙、汤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普某某、苏某某、景某某、杨某丙、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莹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苏某某、景某某、杨某丙现羁押

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被告人普某某、汤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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