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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买卖身份证件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暂住宝应县**镇与**镇交界处**大桥附近一住房(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0********,汉族,高中文化,辅警,住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向他人购买一变型拖拉机后,因其没有驾驶证后于2019年7月6日,通过向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乙约定以600元的价格购买驾驶证,并提供了身份信息及照片;后杨某乙在宝应县泾河镇高速出口附近路边处,以交付现金600元向一陌生男子购得含有杨某甲身份信息及照片的拖拉机驾驶证一本,将该证放置于宝应县泾河交警中队附近一废品收购站,杨某甲前去领取驾驶证后使用该证。2019年9月24日上午,杨某甲驾驶变型拖拉机过程中被执勤民警查获而案发。经查,涉案的拖拉机驾驶证系伪造证件。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如实供述了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扣押的伪造的驾驶证物证;

2.​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 证人宗某某、姚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非法买卖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兴阳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的驾驶证1本及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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