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0196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301970********,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已判决)一方与史某某(另案处理)、吕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另案处理)一方为谋取非法利益,双方达成合作协议,利润五五分成,由史某某一方负责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协调职能部门关系及销售工作,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三人以技术入股,负责产品生产、原材料购进、工人管理及销售工作。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情况下,在德州**塑纤合成土工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生产假冒“**”、“**”、“**”、“**”等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2014年3月11日,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扣押杨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74卷,经鉴定价值1406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310卷,经鉴定价值8680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50卷,经鉴定价值1400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150卷,实际售价123元/卷,销售金额18450元,以上共计133310元。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于2019年9月7日向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自动投案。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9月2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作生产防水卷材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定,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谋取利益,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立涛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阳县**街道办事处**村**号;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阳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六册,补充材料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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