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22时许,楚雄市公安局子午派出所接到杨某丙报警后,值班民警李滨、钱开政着人民警察制服,携带单警装备,带领辅警张杰、郭正山驾驶警车到楚雄市**镇**村委**村二社杨某甲家处理杨某甲与王某某矛盾纠纷一事,民警李滨在向杨某甲的儿子杨某丁释明其行为可能已涉嫌犯罪的过程中,杨某甲情绪激动,不顾出警人员劝说,大声咒骂,后出警民警呵斥阻止其行为,杨某甲便上前撕扯出警人员;其哥哥杨某乙也参与其中,捡起现场的方凳欲砸民警李滨,后被拉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撕扯、殴打行为致使民警李滨右手手腕、右脚小腿受伤;辅警张杰右手手掌、右手手臂、左手手腕、前胸受伤。杨某乙抢夺出警人员执法记录仪,致使执法记录仪损坏,之后又强行阻止出警人员离开。直至法邑村委会主任杨某戊、书记李某甲赶到经劝说后出警人员才得以离开杨某甲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使两名警务人员身体不同程度受伤,警用器材受损,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楚雄州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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