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1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乡**村**组**号。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住**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朋友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等人在本市**镇**KTV唱歌喝酒,后杨某甲与他人发生争执,造成现场秩序混乱,黄某甲报警。民警王某某和辅警被害人李某某、黎某某、何某某等多名公安人员接报案后赶赴现场处置,期间,杨某甲、杨某乙不配合调查,杨某乙踢了李某某一脚,杨某甲咬伤黎某某的左手、用手抓何某某下体,后二人被制服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法医鉴定,黎某某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某甲等二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无视国法,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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