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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妨害公务案)_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18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于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4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月10月19日0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琐事与罗某甲在鞍山市立山区**售楼处西北100米魏家屯拆迁房内发生口角并撕打在一起,罗某甲报警。立山分局曙光派出所王某某、于某某、陆某某三名警员出警,在依法传唤被告人杨某甲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拒不配合、被告人杨某乙阻碍警员依法执行职务,警员王某某、丁某某、陆某某被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砖刀一个;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曙光派出所民警伤情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祈某某、罗某甲、罗某乙、李某某、陆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罗某乙、罗某甲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中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助理检察员:  张  岩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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