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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妨害公务)(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列为刑事在逃人员2015年1月23日撤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县**镇**村**街**号。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10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乙与其朋友白某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喝酒,后杨某乙和白某某一起到**县**KTV唱歌,23时30分许,因琐事杨某乙、白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任某某等人在**县**KTV门口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杨某乙给其哥哥被告人杨某甲打电话求助,任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关某某、辅警姜某某等人接到该局指挥中心指令前去处置警情,在处置调查过程中,杨某甲、杨某乙拒不配合,并采取殴打、啃咬、咬舌自尽等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咬伤民警关某某,拳打辅警姜某某,后经**县**医院诊断,关某某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姜某某为软组织损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五张;2.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工作及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曹某、李某某、方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害人关某某、姜某某称述;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乙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振华

检察官助理:李乐迪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十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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