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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41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户籍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户籍地系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

上述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4日凌晨3时18分,汕头市公安局110接到群众报称潮阳区**镇**酒店中有一百多人在V9包厢以“牌九”进行聚众赌博,**派出所民警吴某某、陈某甲接报后前往富都酒店处警,但在现场查无相关情况。凌晨3时40分许,同案人陈某乙(已起诉)召集同案人李某甲、袁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赶到**派出所质问民警为何到酒店去查赌,被告人杨某甲在酒店中得知陈某乙前往**派出所,便叫上被告人杨某乙一起前往。杨某甲、杨某乙在派出所大埕中跟着陈某乙等人一起大声吵闹,口呼“现在就是要来派出所让你们抓”、“难道派出所不让人说话吗”、“我是**酒店KTV的经理,有客人在喝酒被举报赌博,现到派出所问原因”等言语,派出所值班人员见状便在场告知陈某乙、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不要影响派出所工作,陈某乙等人仍在大埕处聚集闹事。后民警陆续从办公楼下来准备劝说,陈某乙则带人乘机冲上办公楼继续闹事,当陈某乙等人冲到办公楼一楼楼梯转弯处时,被**派出所所长郑某某拦住,郑某某在楼梯处劝说陈某乙离开,但陈某乙仍带人在场大声喊叫及闹事,袁某某还用手推搡郑某某,后陈某乙等人被劝回大埕处进行商谈。但陈某乙等人仍继续在大埕处喊叫,且陆续有多名社会人员赶到派出所中聚集。因当日派出所的询问室正对多名吸毒人员进行审查,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在押人员逃脱,派出所档案资料遭到破坏、甚至危及武器枪支安全及民警人身安全,该所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关闭派出所大门及通知所内值班、备勤、轮休民警立即到场维护秩序。至凌晨5时多,**镇政府及华美村等干部到场才将陈某乙等人劝离派出所。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将杨某乙、杨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刑事照片、情况反映、自述材料、**派出所证实材料、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指挥中心信息处理表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庄某某、李某乙、张某某、吴某某、陈某甲、姚某甲、姚某乙的证言,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

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结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礼明 

2020年10月21日

附项: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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