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一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临沂市**乡**村**,住临沂市兰陵县**乡**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别名杨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住临沂市兰陵县**乡**村**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3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0日重新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及君山风景区在明知枣庄、临沂行政区域界线(苍山、山亭抱犊崮边界走向)的情况下,为了非法占有山亭区境内的抱犊崮,无视法律法规,肆意划分行政区域界线,并多次组织村民和无关人员,到枣庄市山亭区**镇抱犊崮风景区内肆意毁坏景区设施、砍伐树木、毁坏崮体,进行违法施工。抱犊崮国家森林公园、抱犊崮国有林场、山亭区林业局、山亭区国土资源局及景区的工作人员多次制止其违法施工,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均不理睬,并组织村民对前去制止他们违法施工的人员肆意殴打,还恐吓景区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阻挠景区的正常经营和施工。
1、2017年3月15日,杨某乙等人到崮顶将正在建设的厕所墙体推倒,阻挠景区的正常施工。
2、2017年6月7日10时许,为了阻止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肆意破坏山亭区抱犊崮景区的山体和植被,山亭区抱犊崮管委会、抱犊崮国家林场工作人员及景区工作人员,拿着山东省政府的划界文件,到**处,要求正在抱犊崮崮顶东崖山亭景区内施工的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停止施工,遭到对方的拒绝、谩骂。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纠集三十余人,手持石头、镰刀、铁锨、镢头、木棍等工具,对前去劝说他们停止施工的人员进行恐吓、殴打,并追逐、殴打工作人员至抱犊崮崮顶西侧,造成景区工作人员姚某某、孙某某等人不同程度的伤害,后将受伤的姚某某强行带走。经鉴定,姚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
3、2017年6月27日下午6时许,杨某乙组织十余人到山亭区抱犊崮崮顶,恐吓、驱赶景区人员,并将崮顶王某某经营饭店内的餐桌、板凳等设施损毁。
4、2017年3月至11月份,杨某乙、杨某甲等人组织村民在抱犊崮崮顶,非法修建台阶,对崮顶造成严重破坏,经枣庄市山亭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杨某甲等人在山亭区抱犊崮风景区内非法修建台阶进行拆除的费用为215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姚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国有林权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明知抱犊崮崮顶整体归属山亭区所有的情况下,仍组织村民和无关人员到枣庄市山亭区**镇抱犊崮风景区内,随意殴打景区工作人员,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任意毁损抱犊崮景区设施、砍伐树木、毁坏崮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淑君
牛长明
2018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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