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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村**房村**号(羁押前住阳江市阳东区**镇**幢**房)。2006年10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3月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身份证号码:441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阳江市江城区**村**房村**号。因本案于于2019年7月4日。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4月11日至4月14日及4月17日、18日,在阳江市江城区****村的一块空地以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召集赌客赌博,每盘固定分发六注牌,参赌人员每人每盘下注100,上不封顶,其则从每盘的赌资中抽水100元至300元不等。被告人杨某乙在赌场中帮助杨某甲发放贷款、记录贷款信息,关某(在逃,另案处理)等多名人员则在赌场中分别担任分牌抽水、开车接送赌客出入赌场、为赌场望风等工作。同月 15日、16日、19日,杨某甲在黄某甲(已判刑)提供的阳江市江城区中洲街道山津村委会下寨村的祖屋以同样的方式召集赌客赌博,每晚支付给黄某甲200元的费用。期间,郑某某(已判刑)受杨某甲的邀请到上述两个赌场放贷给赌客,并一次性收取借款金额的5%作为利息,贷款利息由赌场负责支付。

2017年4月20日0时某某,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民警对黄某甲的祖屋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郑某某、黄某甲及参赌人员何某某、杨某丁、梁某某、杨某戊、麦某某、谢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黄某乙、罗某某等人,现场缴获赌博用的赌具扑克牌一副、赌场的抽水钱10500元、无主赌资2700元、赌客赌资9010元。

2019 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乙自行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中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日晚,张某某(别名:某某达,绰号:某某达、某某偏,在逃,另案处理)在电话问杨某己将如何庆祝生日一事,而引发对骂。2019年1月2日凌晨,杨某己在苏格9酒吧饮酒时将与张某某电话中对骂一事告知一起饮酒的表哥吴某某(绰号:阿勇)、朋友刘某某等人。吴某某即打电话被告人杨某甲,得知杨某甲与张某某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黑桥头的强记田畔牛肉砂锅粥大排档吃夜宵。随后,吴某某、刘某某、杨某己等人去该处找到杨某甲、张某某等人,吴某某质问张某某为何骂杨某己,俩人继而发生口角,吴某某动手推了张某某一下,导致双方对峙起来,后双方被劝开。至当日下午1时许时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等人纠集二十多人至阳江市江城区中洲大道奥园小区银子饭店,然后打电话给吴某某、杨某己到奥园小区银子饭店谈判。吴某某与杨某己、刘某某等人到银子饭店与杨某甲、张某某等人谈判时,遭到张某某、林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持疑似枪状物威胁,杨某甲等人持刀具恐吓,声称由于吴某某动手打了张某某,因此必须赔钱道歉,否则不能离开银子饭店。吴某某、刘某某、杨某己三人害怕受到伤害,被迫将各自的钱(其中吴某某12000元、刘某某5000元、杨某己3000元)拿出来给杨某甲,才得以离开银子饭店。收款后,杨某甲分给张某某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己等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等的证言。4.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5.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杨某甲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杨某乙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在赌博犯罪中所获得的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昭光 

2020年2月18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七卷、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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