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6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高唐县**镇**村**号,住高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明知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网游唯一充值方式是官网无折扣充值,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9年12月至案发以明显低于官网的价格收购、销售来路不明“游戏元宝”牟利。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现有21人次被诈骗扫码付款充值“游戏元宝”。其中,被告人杨某乙向杨某甲出售涉案游戏账户10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合计人民币27500元。被告人杨某甲向他人出售涉案游戏账户31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合计人民币44300元。

2020年6月1日,郓城县游戏用户郭某某在“交易猫”平台出售游戏账户时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经查询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发现被部分骗钱款去向,遂锁定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2020年8月26日,郓城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东海县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同日在山东省高唐县将被告人杨某乙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手机;2书证:郓城县公安局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住处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微信聊天记录、诈骗案件被害人扫码付款截图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