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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捕前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社,无前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社,无前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杨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醉酒后回家。途径同村村民陈某某家附近时,遇见给陈某某家丧事上帮忙后准备回家的村干部王某某。杨某乙将王某某拉扯着前行,至该村白某某家地里,询问其扶贫养羊等事,之后又质问其以前被派出所传唤调查盗窃藏民猪的事情是否系王某某举报,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杨某甲听见二人争吵,便在附近一垃圾箱旁找到一把铁锤跑去帮助杨某乙,在杨某乙与王某某相互厮打倒在地里时,杨某甲跑过去用铁锤在王某某左大腿部猛击,致王某某左股骨上段呈粉碎性骨折。杨某甲、杨某乙作案后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工具铁锤丢弃。王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岷县人民医院救治,之后又转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0医院住院治疗。经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陈某某、赵某某、杨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无故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英凤

2019年11月11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岷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住甘肃省定西市岷县**镇**村**社,联系电话1819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换押证各一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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