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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指挥挖掘机清理土地及树木,因土地权属问题与被害人杨某丙发生争吵,杨某甲在现场说“拉开他、动他”,杨某丙与被告人杨某乙、“**”、“**”(上述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抢砍菜刀的过程中,“**”的手被割伤,随后杨某乙、“**”、“**”等人将杨某丙拉到几十外的空地处,杨某丙儿子杨某丁也跟着去到现场,杨某乙用一条木棍打伤了杨某丙的左边小腿,杨某丁被打伤头部。经鉴定,杨某丁头部软组织挫伤裂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杨某丙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并左腓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刚标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张;

3. 量刑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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