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金钟街**菜市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61********,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排**号,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1时许,在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智慧菜市场南门大厅,被害人张某某因不满菜市场保安被告人杨某甲阻止其骑共享单车进入,双方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被告人杨某乙见状也上前殴打被害人张某某,致张某某面部、眼部等处受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外伤所致左眼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擦挫伤、口腔黏膜破损、左眼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报警,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被电话传唤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辨认笔录2份、检查笔录2份;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同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耿震洲
代理检察员:戎 璨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被羁押于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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