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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抓获并临时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同年7月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30日补查重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了被告人杨某乙;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30日16时许,曲阳县**镇**街的杨某丙(已判刑)和曲阳县**乡**村王某甲等人到曲阳县**镇**KTV唱歌喝酒,期间王某甲有事离开该歌厅,当日18时15分许,杨某丙酒后无故辱骂、殴打该KTV服务生刘某甲,将其鼻部打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甲闻讯返回该KTV询问殴打杨某丙的情况后用脚踹了该KTV的一名服务生,随后在该KTV工作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与王某甲发生打斗,致使王某甲受伤。经曲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王某甲因受外力作用,致使L1-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均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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