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犯抢劫罪,2011年10月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7198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1日被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 年9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约4月,被害人杨某丙一家在马山县古零镇杨圩村杨圩小学对面建设新房地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一家则认为杨某丙一家占用到了自家的土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8年5月24日,杨圩村委干部到现场调解双方的纠纷,双方在现场争论过程中,杨某丙突然用拳头殴打了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丁,之后双方在场人员发生厮打,经过在场村干劝阻,双方才停止厮打。当日,古零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国土所分别派出工作人员、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双方纠纷。经调查后,国土所工作人员指出该争议地系违法用地,要求争议双方停止施工、保持现状。之后,杨某丙一家未保持争议地现状,仍然继续施工。2018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戊、杨某己、杨某庚(均另案处理)五兄弟经商量后,认为杨某丙家占用到了自家的土地,决定共同到该争议地上平整土地,用钢锯割断地梁上的钢筋,以便自家日后使用该争议地。当天11时许,杨某丙路过现场,发现杨某甲、杨某乙等人在毁坏自家在建地梁上的钢筋,便上前质问杨某甲、杨某乙等人今后还要不要做亲戚,杨某戊答复称:“做不做随你了”,此时杨某甲仍继续实施破坏,杨某丙便突然上前追打杨某甲,见到杨某甲被追打,杨某乙等人便分别持锄头等工具上前阻止杨某丙。在被追打过程中,杨某甲持现场的石块砸中杨某丙的头部,杨某乙则持锄头打中杨某丙的手部,杨某丙被打中头部后斜倒在地,众人便停手。随后,杨某丙的哥哥杨某辛赶到现场,发现杨某丙受伤倒地后,便分别与杨某甲用电话报警。经马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丙委托鉴定所见的损伤中,枕部为头皮挫裂伤伴枕骨凹陷性骨折单独构成轻伤一级,第五颈椎棘突骨折并移位单独构成轻伤二级,其他损伤共8处分别构成轻微伤;杨某甲委托鉴定所见的损伤中,腰部、左前臂上段及两小腿共4处损伤分别单独构成轻微伤。

2018年4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主动到马山县公安局古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黄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3.被害人陈述:杨某丙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杨某甲、杨某乙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  莉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马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散页十一页

3.证人名单一份

5.换押证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