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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6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省沿**家族自治县**镇**村**。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省沿**家族自治县**镇**村**。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19年10月1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1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与多名亲戚来到位于禅城区南庄镇醒群村委花场附近被害人蔡某某居住的出租屋门口,找到被害人蔡某某理论其父母与被害人蔡某某之间的纷争,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打了被害人蔡某某一巴掌,被害人蔡某某倒地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将其架至出租屋的十几米处进行殴打。后经报警,民警到场将双方带回处理,被害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191230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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