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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污染环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公诉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乐至县**镇**村**组,现住址: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彭州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自己房屋园林内大量收购废旧铁制包装桶和塑料包装桶,并雇佣被告人杨某乙对其收购的废旧包装桶进行分类、清洗、翻新处置。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该处共分类、清洗、翻新处置从位于彭州市丽春镇合江村的彭州**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收购的,盛装过有机化学原料“异氰酸酯”的废旧铁制包装桶8784公斤。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盛装过“异氰酸酯”的铁制包装桶为危险废物。经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抽样检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处置废旧包装桶处的土壤受到污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春林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1354087****)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三十张;

3.扣押的手机二部,笔记本、票据十四本(张)暂存于彭州市公安局;扣押的废旧包装桶二十余吨,处置包装桶器具六个,包装桶内残留物等二千余千克暂存于四川西部聚鑫化工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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