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2号
平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5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莱西市人,系青岛**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102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12月7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岛市即墨区人,系青岛**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莱西市**路**小区**号楼**单元301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12月7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3月22日退回平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21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2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经营青岛**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未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THENORTHFACE”(中文名:北面)、“NIKE”(中文名:耐克)、“ARC’TERYX”(中文名:始祖鸟)、“MONCLER”(中文名:蒙口)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对外销售。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分别为美国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亚玛运动加拿大公司、意大利蒙克雷尔股份公司。
2019年10月30日,平度市公安局在青岛**服饰有限公司仓库查获假冒上述四种注册商标服装共计6564件,经价格认定,非法经营数额9347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经营企业期间,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坚
检察官助理:张鸿敏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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